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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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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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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營業許可應為合法授益處分,嗣後違反引進外勞規定才主管機關遭廢止。 廢止合法授益處分之規定為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合法授益處分得以主張信賴保護之情形,係指第4、5款,相對人不可歸責或不能預見時, 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請求合理補償。 A公司是因為違反引進外勞之規定而遭廢止營業許可, 非第4、5款之情形,不得主張信賴保護-AB錯。 C錯在,並非只有撤銷處分才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廢止處分亦可(行程第126條) D則是,誤會成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且相對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第119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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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合法授益處分得以主張信賴保護之情形
、
廢止合法授益處分
、
法規准許廢止者
、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第4、5款
、
請求合理補償
、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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