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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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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營業許可應為合法授益處分,嗣後違反引進外勞規定才主管機關遭廢止。 廢止合法授益處分之規定為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合法授益處分得以主張信賴保護之情形,係指第4、5款,相對人不可歸責或不能預見時, 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請求合理補償。  A公司是因為違反引進外勞之規定而遭廢止營業許可, 非第4、5款之情形,不得主張信賴保護-AB錯。   C錯在,並非只有撤銷處分才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廢止處分亦可(行程第126條)  D則是,誤會成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且相對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第119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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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合法授益處分得以主張信賴保護之情形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法規准許廢止者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第4、5款請求合理補償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