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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保護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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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護令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地方法院執行之~錯誤。(應改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解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保護令之執行) 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 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 行費。 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 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 四、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B)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申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 ~正確。 ~解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4 條 (強制執行)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 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C)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正確。 ~解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8 條 (外國法院保護令聲請之執行或駁回)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 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D)利害關係人對於保護令執行的方法,得依法聲明異議 ~正確。 ~解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7 條(聲明異議)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 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 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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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保護令交付保護令執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家庭暴力防治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