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非營利組織
最早非營利組織是以「第三部門」的名稱出現,主要是為了與政府部門和企業部門作區別。同時,與第三部門意義相近的名詞,在國外也包括了獨立部門(Independent Sector)、志願組織(Voluntary Organization)、公益組織(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基金會(Foundation)、社區組織(Community Organization )、免稅組織(Tax-free Organization )等等。 (C)特徵: (1) 正式的組織:它必須具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而非臨時或非正式民眾的集合體,同時也要得到政府所制定法律的合法承認。因而具有法人團體的資格,可以組織之名訂定契約和保管財務。 (2) 民間私人性質:它必須與政府機構有所區隔,既不屬於政府的部門,也不應由政府的財源或是政府官員充當董事會成員,但此並不意味著非營利組織就不能接受政府的財源,或是政府官員絕對不能夠擔任董事。簡言之,一個重要的關鍵就是:非營利組織基本的架構必須是民間私人性質的組織。 (3) 利潤不能分配:組織本身可以生產利潤,但必須將組織的利潤運用在機構宗旨限定的任務。再者,組織內部的工作人員不能分配利潤,這與營利組織運作的情形有很大的不同。 (4) 能夠自我治理:非營利組織要能夠自我管理自己的活動,組織本身要有內部..
關鍵字:
第三部門、
正式的組織、
免稅組織、
公共利益的屬性、
公益組織(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
利潤不能分配、
合法承認、
基金會(Foundation)、
志願人員的參與、
民間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