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司法警察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二百二十九條(協助檢察官偵查之司法警察官)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二百三十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二百三十一條(司法警察)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司法警察官協助檢察官偵查司法警察封鎖犯罪現場憲兵憲兵隊長官檢察官聽從檢察官指揮警察官長警政署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