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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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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都是公務員 為何AB不行 ? (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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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務員圖利罪濫權追訴處罰罪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