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設定質權
(一) 設定質權 (處分行為) 甲(以自己名義處分乙父所有之名畫)──────────────→丙(惡意第三人) 是故甲無權處分非自己所有之畫。 依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甲承認,有效 甲否認,無效 (二) 即使甲承認而處分行為有效, 但因第三人丙明知(惡意),不適用民法第801條及948條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關鍵字:
因第三人丙明知(惡意)、
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118條、
無權處分、
甲無權處分、
設定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