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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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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此一規定明顯地將我國總統的彈劾制度定位為「法律責任」的追究,但憲法增修條文並未明文規定彈劾總統的事由,故在我國現行憲法規範之下,並不限於內亂罪與外患罪[1]。然,此次修憲,將彈劾總統的審理機關移轉至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並以判決方式為之。雖憲法增修條文未明列其彈劾之事由,但從彈劾案交由司法機關審理及裁判的規定看來,彈劾的提出主要是追究總統的法律責任,也就是當總統違法、失職時,方可提出彈劾案。基此,若要提出彈劾總統案,其彈劾事由,就必須比罷免事由更具體、更嚴謹,應以「重大法律責任」為前提,否則將淪為政治惡鬥之手段。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5/IA-B-095-0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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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司法院大法官彈劾彈劾事由憲法法庭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彈劾重大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