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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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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一八 節 合夥~ (A)合夥為有償契約-->O合夥為有償契約--> §667 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既有出資(錢)  並有身為合夥人之對價義務,故為"有償"契約。   民法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B)合夥為一非法人團體-->O-->§667(合夥為契約關係,不需登記,法人才要登記)。 民法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C)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公同共有-->O-->§668(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D)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平均分擔-->X-->§681(合夥人需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各負全責,不是平均分攤)。 民法第 681 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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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合夥有償契約非法人團體公同共有合夥財產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估定價額出資契約契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