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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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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先翻一下法條嘛= =加油嘿!!! 行政罰法 第30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行為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 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內者,各該行為地、住 所、居所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 第31條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 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 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 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 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 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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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內者其行為地居所 或營業所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第30條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