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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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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憲法-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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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一 節 國防 第 137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138 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 第 139 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第 140 條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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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得以武裝力量
、
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
、
不得兼任
、
保衛國家安全
、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
維護世界和平
、
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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