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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諭知不受理判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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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一條(諭知不受理判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解釋/判例】28年上2378*28年上4015*28年上4035*29年上2664*30年上2346*33年上1065*48年台非20 第三百三十二條(承受或擔當訴訟2與一造缺席判決)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第三百三十三條(停止審判5~民事判決)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未起訴者,停止審判,並限期命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逾期不提起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第三百三十四條(不受理判決2)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解釋/判例】25年上1826*28年上4003*28年上1146*29年上89*29年上1834*29年上2159*29年上2441*29年上2588*29年上2939*31年上2097*38年穗上31*54年臺上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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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受理不得提起自訴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停止審判喪失行為能力承受訴訟擔當訴訟死亡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知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