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監察院針對「事」所發動的權限
項目 彈劾 糾舉 糾正案 行使原因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有先行停職或有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 行使對象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同左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審查及決定 要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的提議,九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 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的提議及三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 須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及決定
關鍵字: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事、
公務人員、
彈劾、
監察委員二人以上的提議、
監察院、
糾正案、
糾舉、
行政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