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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措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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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性法律一詞是在憲法解釋文裡提到的,措施性法律(處置性法律 )指涉對象是特定人,對事件做的是具體規定 ,例如:第一屆資深民代志願退職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件、立法院對預算案之審議與議決。 與一般法律不同處在於指涉的對象是不特定人,對事件做抽象的規定 。 釋字520號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中央銀行法應該是法律。 公司章程不是法律,它僅是依公司法 所規定做成的公司內部規定,不是法源。行政先例和習慣法是不一 樣,它僅是行政機關對於行政事件反覆以一定方式為之,不能做為法源。 習慣法成為法源應具備的效力有 :在社會上的反覆慣行、人們對其產生法的確信 (習慣法的精神)、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在社會上的反覆慣行和行政先例並不一樣,行政先例雖是機關處理事務的慣例,但仍要看它是否行政程序法以及相關法規,如果這個先例是不合法的,仍是會被糾正, 行政先例主要是在行政程序法:要求對行政事務的處理要秉持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所以行政先例並非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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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處置性法律具體規定措施性法律特定人事件做公布手續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審議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