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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故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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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108: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6個月之告訴期間,若自得為告訴之人最初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則難免發生犯罪行為尚在連續或繼續狀態中,而告訴期間業已屆滿,不得告訴之情事,亦非情理之平。故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之行為(對應連續犯)或行為終了之時(對應繼續犯)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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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之到庭 ) 上訴三審不得審判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宣示強制辯護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