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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參考書:畢勝-法學緒論(測驗題庫)
章節:大法官解釋
主題:NO.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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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畢勝-法學緒論(測驗題庫)
Ch1.法學緒論
Ch2.憲法
Ch3.行政法
Ch4.民法
Ch5.刑法
Ch6.商事法
Ch7.民事訴訟法
Ch8.刑事訴訟法
Ch9.法院組織法與強制執行法
Ch10.智慧財產權法與公平交易法
Ch11.附錄一 歷屆試題解析
Ch12.附錄二 100年最新修法
大法官解釋
NO.469
NO.435
NO.540
NO.499
NO.666
NO.419
NO.669
釋字第 626 號
公司法
主題:NO.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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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 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 ,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 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 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二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 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 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 ,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三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 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故立法 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咨請總統儘速重新提名行政 院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之決議,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之職權, 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 副總統為總統之備位,維繫國家元首不能一日或缺之憲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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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
、
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
、
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
、
禮貌性辭職
、
統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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