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彈劾 糾正 糾舉
彈劾案 行使原因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行使對象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審查及決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移送機關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目的懲戒或刑事處分。刑事部分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同時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糾舉案 行使原因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有先行停職或有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行使對象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審查及決定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的提議及三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移送機關向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目的依照公務員懲戒法規規定處理,並可先行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刑事部分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涉及到刑事或軍法者,應同時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糾正案 行使原因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行使對象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審查及決定須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及決定。移送機關向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提出目的督促行政機關注意改善。刑事部分無。
關鍵字:
彈劾權、
上級機關、
公懲會、
司法院、
監察院、
糾舉、
軍人、
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