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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憲法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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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權的範圍簡述如下: (一)經濟上受益權 實務內容: 1.生存權:人民擁有生存的權利.例:全民健保,老人年金 2.工作權:人民有選擇工作種類的權力及向國家要求工作之權利.例:可組工會,罷工,怠工 3.財產權:人民只要以合法方式所獲得之財產,國家即應予以保障 條文: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二)行政上受益權(指請願與訴願) 實務內容: 1.請願權: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國家主管行政機關,表達其個人願望之權利 2.訴願權: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致使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得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請求將該處分撤銷或變更之權利 條文: 憲法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三)司法上受益權 實務內容: 1.行政訴訟權 2.民事訴訟權 3.刑事訴訟權 4.選舉訴訟權 條文: 憲法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四)教育上受益權 實務內容: 1.受國民教育之權利.例:九年國教 2.基本教育之免費 3.補習教育之補助 4.教育均衡之發展 條文: 憲法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憲法第160條第一項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憲法第160條第二項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憲法第163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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