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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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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有關法律保留之敘述,下列何 者正確? (A)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正確。解釋字號: 釋字第 61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 解 釋 文: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 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公務人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者,其服務於公 營事業之期間,得否併入公務人員年資,以為退休金計算之基礎,憲法雖未規定,立法機關仍非不得本諸憲法照顧公務人員生活之意旨,以法律定之。在此類法律制 定施行前,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或逕行訂定相關規定為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者,因其內容非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 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其退休相關權益乃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為宜,併此指明。 (B)犯罪之構成要件與有期徒刑之處罰均得由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錯誤。[ 應修正為:犯罪之構成要件與有期徒刑之處罰<應>以法律定之;(而不是<得>由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喔!)]   (C)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仍應由立法院規範之~錯誤。[ 應修正為: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範之;(而不是<應>由立法院規範喔!)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6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04 日 解 釋 文:台 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係基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授權而訂定,該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出租人依上開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租約終 止登記者,除應填具申請書外,並應檢具租約、欠租催告書、逾期不繳地租終止租約通知書及送達證明文件,或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成立證明文件,或法院確 定判決書。此係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發布命令就申請人應檢具證明文件等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為必要補充規定,尚非憲法所不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條規定:「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民 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關於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之規定,於出租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終止契約時,亦 適用之。是前開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關於應檢具欠租催告書等規定,並未逾越法律授權,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觸。 (D)法律得概括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性規定~錯誤。[ 應修正為:法律<明確>授權;(而不是<概括>授權喔!)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性規定]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7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 解 釋 文: 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其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則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經濟部及內政部會銜修正發布之玩具槍管理規則 (已廢止) ,其第八條之一規定:「玩具槍類似真槍而有危害治安之虞者,由內政部公告禁止之」。內政部乃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發布台 (八二) 內警字第八二七○○二○號公告 (已停止適用) :「一、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自公告日起,未經許可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如有違反 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條文處罰」,均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枝, 並對違反者予以處罰,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由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上開職權命令未經法律授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其影響又非屬輕微,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不符,均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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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法律保留公共利益命令有期徒刑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犯罪之構成要件細節性給付行政措施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