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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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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下列有關誹謗罪要件之陳述何者為正確? (A)誹謗之事必須客觀上有散布於眾~錯誤。 ANS : (A)須有將毀謗之事散佈於眾之意圖。(B)條文中之「他人」包含特定及不特定之人~錯誤。 ANS : (B)條文中之「他人」是指「特定人」。 (C)「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必須為具體之事項~正確。 (D)被害人之名譽必須實際上受到毀損~錯誤。 ANS : (D)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 須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名譽損傷,非實際上受到毀損 )。 ~解析 : 「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二、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三、須所「誹謗之事」為「不真實」。 四、無「免責條件」。 五、「被害人」提出「告訴」。 ~以下為刑法關於「誹謗罪」之規定 :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314條(本章-「妨礙名譽及信用罪」各罪須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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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罰公務員刑法第310條告訴乃論善意發表言論拘役散布於眾有期徒刑毀損他人名譽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