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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學障與情緒行為障礙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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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鑑定標準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 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 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 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 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 、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 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 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 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嚴重情緒障礙之鑑定標準如下: 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 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其他的障礙類別都有標準 情障跟學障都是以原則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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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個人內在能力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學障與情緒行為障礙鑑定情感性疾患文化刺激不足注意力缺陷過動症焦慮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神經心理功能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