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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教甄◆身心障礙組
參考書:特殊教育導論(第二版)
章節:Ch1.緒論
主題:學障與情緒行為障礙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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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特殊教育導論(第二版)
Ch1.緒論
學障與情緒行為障礙鑑定
三種專團模式
DSM-5的改革
非語文學習障礙
Ch2.智能障礙者之教育
Ch3.聽覺障礙者之教育
Ch4.嚴重情緒障礙者之教育
Ch5.自閉症兒童之教育
Ch6.肢體障礙兒童心理教育
Ch7.語言障礙
Ch8.學習障礙者之教育
Ch9.視覺障礙者之教育
Ch10.多重障礙兒童心理與教育
Ch11.資賦優異者之教育
Ch12.特殊兒童之早期教育
Ch13.特殊兒童之親職教育
Ch14.特殊教育行政之組織與職權
Ch15.特殊教育人員
Ch16.轉銜教育
Ch17.特殊教育之趨勢與展望
第一章 緒論:特殊教育的定義.發展與趨勢
第二章 資賦優異者之教育
第三章 智能障礙者之教育
第四章 視覺障礙者之教育
第五章 聽覺障礙者之教育
第六章 語言障礙者之教育
第七章 肢體障礙者之教育
第八章 身體病弱者之教育
第九章 情緒行為障礙者之教育
第十章 學習障礙者之教育
第十一章 多重障礙者之教育
第十二章 自閉症者之教育
第十三章 發展遲緩者之教育
主題:學障與情緒行為障礙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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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鑑定標準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 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 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 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 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 、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 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 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 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嚴重情緒障礙之鑑定標準如下: 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 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其他的障礙類別都有標準 情障跟學障都是以原則判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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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個人內在能力
、
嚴重情緒障礙
、
學習障礙
、
學障與情緒行為障礙鑑定
、
情感性疾患
、
文化刺激不足
、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
焦慮性疾患
、
畏懼性疾患
、
神經心理功能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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