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訓示規定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下列何者性質上屬訓示規定? (A) 民法第 1084 條第 1 項:「子女應孝敬父母」~屬於「訓示規定」。 (B) 民法第 1084 條第 1 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C) 民法第 1085 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D) 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解析 : 一個 「完整」的「法律條文」,應該有所謂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例如刑法270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條文的殺人者就是「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殺人,就會發生270後段的「法律效果」(處罰)。又例如民法184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條文的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是「構成要件」,而該當構成要件的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律效果」。 民法1084第一項說子女要孝順父母。問題是有孝順或沒孝順,都沒有所謂的「法律效果」,這就屬於 「不完整性法條」,依其 「性質」只是 「訓示規定」。 但是,民法第1085條就不是訓示規定,因為該條文賦予父母在必要範圍內可以懲戒小孩,不會構成違法(例如不構成傷害、恐嚇、妨礙自由或強制罪等)。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法律效果不完整性法條子女應孝敬父母訓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