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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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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修(四) :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一、「誹謗罪」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 乃就某事項予以披露揭發的行為,傳述則是對於已經揭露的事項加以傳播轉述的行為。 (二)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只要有意圖就構成。  (三)須所誹謗之事為不真實而無免責條件 : 因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則有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仍然不能免責。 (四)被害人提出告訴 :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須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且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二、侮辱誹謗的證據如何蒐集? 刑法上,對於辱罵或誹謗他人,有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誹謗罪」。如果無第三者在場,而吵架、罵人的話又不可能從監視器中得到,不具備「公然」的條件,則「公然侮辱罪」無法成立。 雖然「誹謗罪」不限於「公然」,但至少要具備「意圖散布於眾」的條件,法官始能依憑證據判定。若對方僅是一次的言語那麼無人物證,要定罪的可能性很低。除非 對方是「經常性」,則可仔細紀錄下x年x月x日x時在何地,某人辱罵了什麼內容 。如此紀錄雖不能算直接証據,但至少是可供參考的証據。或者可為蒐集證據而錄音。 三、「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是否以「公然」為要件? 假 如有人在部落格或其他網頁上公開發表文章,文章內容具有影射他人為寵物或動物,但並沒有指名道姓,外人並不知道作者在指誰,但當事人看到文章可以清楚知道 作者所影射的人是自己,原則上不成立公然侮辱、公然誹謗,除非可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在影射自己,不然法官很難去做認定。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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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可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在影射自己名譽散布於眾的意圖第310條的「誹謗罪誹謗罪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