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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政黨推薦方式申請登記總統與副總統的有效票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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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於民國84年制定公布全文107條 84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法: 第22條(政黨推薦方式申請登記)→ 非現行法規 Ⅰ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Ⅱ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省 (市) 以上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 (現行)地方制度法: 第22條(政黨推薦方式申請登記)→ 現行法規 Ⅰ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Ⅱ前項之政黨,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故(A)、(B)、(C)、(D)四個選項皆與現行法規不符合,請增加「(E)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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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地方制度法政黨推薦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