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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簡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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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A車借乙使用後又將該車所有權移轉給乙,甲應如何交付A車? (A)現實交付(B)簡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 ~解析: 民法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詳細解析:依據民法第761條規定;民法規定之「交付」方法共有四種: 一、「現實交付」(即民§761Ⅰ本文規定): 比方說,甲將A車賣給乙,並將A車交付占有給乙,即為「現實交付」,在交付之後動產<所有權>發生變動;此為最標準的交付方式。 二、「簡易交付」(即民§761Ⅰ但書規定): 比方說,甲將A車借給乙,乙使用後甚為喜歡,遂對甲表示想要向甲購買該車,甲遂將A車之<所有權>移轉給乙,此時因A車已經在<受讓人>占有中,則在甲乙為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時,即已發生所有權之變動,此即為「簡易交付」。 三、「占有改定」(即民§761Ⅱ規定): 比方說,乙想要向甲購買A車,惟甲向乙表示仍須再使用該車1個星期以便購買新車,甲乙遂訂立使用借貸契約,由乙將A車出借給甲,此時乙因取得「間接占有」因而取得A車之所有權,此即為「占有改定」。 四、「指示交付」(即民§761Ⅲ規定): 比方說,乙想要向甲購買A車,惟甲已將該車出借給第三人丙,借期已屆至,甲乙遂約定由甲將其對丙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民§470)讓與給乙,而由乙直接向第三人丙請求返還,此即為「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之讓與」,在讓與後,乙即取得A車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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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所有權移轉指示交付現實交付交付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動產即已發生所有權之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