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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I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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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擁護」 指身心障礙者能擁護個人權利及其他身心障礙者生命有關的權利。 身心障礙者應被教導了解有關其自身權益之概念、內容、保障的法律等, 並且充分授權以促使其獨立及自我領導。   「服務協定」 應該是指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個別化教育計畫)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美國在1997年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 Disability Education Acts 簡稱 IDEA) 明確指出及要求所有特殊教育學生最晚在 14 歲或以上的年紀應參加自己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IEP),因此藉由身心障礙學生主動參與自己 IEP 的過程,可以學習自我擁護、做決定、自我評估及目標達成等有關自我決策的技能(Wehmyer,1996;Field, Martin, Miller,Ward,&Wehmyer,1998) http://www.fgps.tcc.edu.tw/pape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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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IDEA目標達成自我擁護自我評估個別化教育計畫做決定團隊合作服務協定自我決策自我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