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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機會均等規準與概念(國內學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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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昆輝(1972) 至於國內方面的研究,黃昆輝曾深入分析教育機會均等的定義,對其有兩個基本觀念: ①  每一個體應享受相同年限的義務教育。 ②  每一個體應享受符合其能力發展之教育。 2. 林清江(1982) 指出衡量教育機會均等的指標有三: ①  進入各級學校就讀的機會是否均等。 ②  受教年限、學校類型及課程內容是否能表現機會均等的基本精神。 ③  受教過程是否有利於個人成為社會的棟樑。 3. 郭為藩、林清江、蓋浙生、陳伯璋(1986) 認為討論教育機會均等時應注意以下四點 ①  所有國民皆接受相當年限的免費而課程相同的義務教育,不因學童的社會背景、性別、身體特徵而有所差異。 ②  在基本教育階段,儘量使不同地區的學校在教育素質上水準一致,而在基本教育以上階段的學校,所有國民應有公平競爭的入學機會,不因社會身分或經濟條件而有所差異。 ③  教育的實施要顧及個別學生的學習能力、性向與志趣,對於資賦優異、智能不足、身體或感官殘障學生,應給予因材施教以發展潛能的機會。 ④  教育機會均等強調教育機會的公平,是「真公平」,而非教育數量形式上的相等(假公平)。 4. 陳奎熹(1996): 提出幾項補充觀點,用來幫助釐清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使大眾更能掌握出其真義: ①  就「均等」而言,均等指的是「機會」的均等,而非「結果」的均等。易言之,是指立足點的平等,而非齊頭的平等。此外,「均等」不但指形式上的平等,而且也應包含實質的公平之義。 ②  教育機會的均等,除了消極地不對學生之就學機會加以性別、種族、社會地位或其他之限制之外,更含有積極地提供彌補缺陷的機會。促進立足點的平等,以便充分發展個人才能的意義。 ③  教育機會均等不僅指入學機會均等,而且還包含教育內容、過程與情境的均等。易言之,學生不但應有同等入學機會,而且在入學之後,應在同等條件下接受適性教育。上述之條件主要是指學校經費、師資、設備等之均等,當然也包括家庭與社會環境以及其他影響學業成就不利因素的合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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