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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國家賠償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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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y.gov.tw/03_leg/0301_main/leg_bill/billView.action?id=3483&lgno=00088&stage=7&atcid=348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K0040012&k1=%E7%B9%B3%E6%B8%85%E5%85%B6%E6%89%80%E6%9C%89%E9%81%95%E5%8F%8D%E6%9C%AC%E6%A2%9D%E4%BE%8B%E7%AC%AC%E4%BA%8C%E7%AB%A0%E3%80%81%E7%AC%AC%E4%B8%89%E7%AB%A0%E5%B0%9A%E6%9C%AA%E7%B5%90%E6%A1%88%E4%B9%8B%E7%BD%B0%E9%8D%B0%E3%80%82&k2=&k3=&k4=&kwid=2340&cd=2012/8/19   一、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原則上為權利或利益直接受損害之本國自然人及法人。至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基於國際外交平等互惠之精神,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二、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規定: 1、因公權力行使所致損害之賠償義務機關,為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2、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致損害之賠償義務機關,為該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機關。 3、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賠償義務機關仍不明或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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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權力行使平等互惠賠償義務機關公共設施同等權利者國家賠償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外國人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