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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動產物權登記與父權優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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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65 釋字第 365 號 (83.9.23) 爭點:民法就親權行使父權優先之規定違憲?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B0000001&k1=%E4%B8%8D%E5%8B%95%E7%94%A2%E7%89%A9%E6%AC%8A%E7%B6%93%E7%99%BB%E8%A8%98%E8%80%85%EF%BC%8C%E6%8E%A8%E5%AE%9A%E7%99%BB%E8%A8%98%E6%AC%8A%E5%88%A9%E4%BA%BA%E9%81%A9%E6%B3%95%E6%9C%89%E6%AD%A4%E6%AC%8A%E5%88%A9%E3%80%82%E5%9B%A0%E4%BF%A1%E8%B3%B4%E4%B8%8D%E5%8B%95%E7%94%A2&k2=&k3=&k4=&kwid=9118&cd=2012/10/1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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