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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規定有施行期限,其效力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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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定有施行期限之法規,其效力之延長」的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送立法院審議 (B)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前2個月送立法院審議 (C)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前1個月送立法院審議 (D)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可不須送立法院審議,但應於期限屆滿1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解析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4條(法規之延長施行程序)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 注意!「法律」一定要送<立法院>審議;但「命令」可不須送<立法院>審議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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