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姓名更改登記之申請
名 稱 姓名條例 第 4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 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 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回復傳統姓名者免 附),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 報之指定項目,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 ,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 申報者為準。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第一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 二、在國內未設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定。
關鍵字:
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冠姓、
原有外文姓名之、
回復傳統姓、
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回復本姓、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改名、
改姓、
更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