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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總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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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88%B9%E8%88%B6%E7%99%BB%E8%A8%98%E6%B3%95.htm   請將答案修改為 總噸位     船舶登記法【制定修正】民國64年5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64年6月5日   第三十六條(申請書船舶標示欄應記載事項)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船舶標示欄內:     一、船舶之種類及名稱。     二、自國外取得者,其取得國籍之年、月、日。     三、船質。     四、總噸位。     五、淨噸位。     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     七、主機之種類、數目及馬力。     八、推進器之種類及其數目。     非動力船舶,除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如係帆船,應載明帆桅數目   第六十一條(登記費)   申請移轉或註銷船籍港時,應依左列各款分別繳納登記費:     一、轉籍每十噸二元。     二、銷籍每十噸一元。     前項噸數依總噸數計算,不足十噸者,以十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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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船舶登記法總噸位船舶之種類及名稱帆桅建造完成推進器淨噸位自國外取得者,其取得國籍之年、月、日。船舶船舶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