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退休金種類及給與方式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 內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 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 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 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本法所稱之等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 本(年功)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 依第一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 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三十五年者,一 次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一個基數,但最高給與六 十個基數為限..
關鍵字:
一次退休金、
下列何者不是任職十五年以上申請退休人員,得選擇之退休給與方式、
俸額、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
兼領二分之一、
基數、
月退休金、
退休金、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
退休金種類及給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