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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退休金種類及給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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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 內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 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 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 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本法所稱之等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 本(年功)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 依第一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 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三十五年者,一 次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一個基數,但最高給與六 十個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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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次退休金下列何者不是任職十五年以上申請退休人員,得選擇之退休給與方式俸額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兼領二分之一基數月退休金退休金退休金之給與種類退休金種類及給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