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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時效起算點與終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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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算點: §120Ⅰ:凡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Ex:約定晚上6點半起上課三小時,應自6時半開始,計算至9時半為止是。 §120Ⅱ: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5月21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20日交貨,則5月21日不算入,而自5月22日起計算期間。 (二)終止點: §121Ⅰ:以日、星期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Ex:3月1日起算一個月,則以3月31日(期間末日)晚上12點(末日之終止) §121Ⅱ前段: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Ex:自星期三起一星期,則始日星期三不算入,應自次日即星期四起算,以下星期之相當日(星期四)之前一日星期三為期間之末日是。 §121Ⅱ後段: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Ex:約定自10月31日起算四個月之期間,應以翌年2月末日(28或29日)為期間之未日是。(參 民法惟法論102版 第1-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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