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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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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 A意義~ 乃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享有一物之所有權~ B成立~ 1.基於當事人之契約~例如合夥契約~夫妻共同財產契約~ 2.基於法律之規定~繼承遺產~ C公同共有之權力義務~ 1.原則~應依其公司關係索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2.例外~如無規定或約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權利之行使~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D分割之限制~ 共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但繼承例外) E公同共有物消滅~ 1.公同關係之終止 2.公同共有物讓與 ................................................................................................................................... (((分別共有))) A意義~ 數人按其應有部份而共享有一物之所有權~ B效力~ 1.內部關西 (1)共有物之使用收益 (2)外部關西 C分割~ 1.分割請求權~ a.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有二例外~ (1)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 (2)因契約訂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但不得逾五年~否則縮短為五年~ b.分割方法~ (1)協議分割~ 以契約為之~不動產之分割需依書面並完成登記~始生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 (2)裁判分割~ 以判決為之~於判決確定時~不待登記即取得所有權~僅非經登記不地處分其物權~ c.分割之效力~ (1)單獨所有權之取得 (2)他項權利不受分割之引響 (3)共有人互負瑕疵擔保責任 (4)原有證書之保存及使用 ........................................................................................................................................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區別))))) 1.發生原因不同~ 分別共有~其發生得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為之 公同共有~其發生須以供同關西為前提~非如分別共有得任意成立 2.有無應有部份不同~ 分別共有~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份共一物~ 公同共有~各共有人依法律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 基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故無顯在應有部份~ 3.處分不同~ 分別共有~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份~ 公同共有~不生處分應有部份之問題~ 4.權利之行使方式不同~ 分別共有~對於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共有人得單獨為之~ 改良行為則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份合計超過半數為之~ 公同共有~其權利之行使須得瘸體共有人同意~ 5.分割之限制不同~ 分別共有~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 公同共有~於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 6.消滅不同~ 分別共有~因共有物之分割或讓與而消滅 公同共有~除因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或讓與而消滅外~ 尚得因公同關係之終止而消滅~ ************************************************************ 由以上可以知道~ 公同共有~ 類似像成立公司~屬於合夥~或是契約行為~合夥人無法獨立分割~ 分別共有~ 類似土地以及資產~可以登記~可以分割~獨立處理之行為~(優先購買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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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