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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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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共有,相對於單獨所有而言,意指數人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此數人稱為共有人,該物稱為共有物。若共有人所共有者為權利等無體財產權(例如債權)時,則為準共有。共有按形態又可分為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兩種,日耳曼法上尚有村落共同體之共有型態稱為總有,不過現已不存於法律規定之中。原則上,單獨所有物之所有權為較單純且不易生紛爭之所有型態,因此共有關係並不被樂見其長久存續,而各國法律之規定也多傾向儘可能消滅共有關係,使物回復單獨所有之型態。 一、分別共有 是共有的基本型態,大多數的共有關係均屬分別共有,是指數人就其應有部分(俗稱持分,是分別共有的基礎)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分別共有是羅馬法的共有型態,其特色在於將完整的所有權分割為應有部分而分屬數人所有,因此應有部分即是「部分的所有權」,與完整所有權只有量的區別,而本質上並無不同。所以共有人自得將自己所有之應有部分任意處分、讓與他人。 二、公同共有 (又稱合有)是指依法律規定(例如繼承)、契約(例如合夥)或習慣(例如祭祀公業),有一定公同關係之人,基於此關係而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公同共有的基礎是公同關係,例如繼承關係、合夥關係或祭祀公業派下關係,也因此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的概念,不過由於各共有人在公同關係中仍然有一定持有的比例,例如繼承的應繼分、合夥的股份或祭祀公業的派下房份(或稱派下權、鬮分),因此仍有潛在的應有部分(實務上也稱為公同共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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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同共有共有分別共有準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