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 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 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 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 得超過六十人。 (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 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 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 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
關鍵字:
平地原住民、
一千五百人、
人口在二十萬人、
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
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
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
六十人、
十一人、
山地原住民、
山地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