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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罰法v.s.行政執行法v.s.地方制度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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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 行政罰法「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三千元 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 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行政執行法「行為義務而不為」-五千元~三十萬元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最高十萬元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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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三千元停止營業勒令停工吊扣執照地方制度法強制執行得免予處罰怠金罰鍰行政執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