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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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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我國行政法的發展趨勢,何者正確: (A)委任立法甚為普遍~正確。 (B)行政裁量權萎縮至零~錯誤。 (C)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限~錯誤。 (D)行政機關對所有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皆有判斷餘地,不受法院審查~錯誤。 ~解析 : Q.(C)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限,哪裡錯? ANS :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限,在釋字275 號有明示。 釋字第 275 號: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Q.何謂委任立法? ANS :委任立法就是立法機關將立法權之一部份或全部,授權於行政機關,使其所制定之規章,效力同於法律。委任立法,在刑法裏,是指某犯罪行為之處罰範圍,立法者並未於條文中明確加以規定,而保留給行政命令或是行政規章來加以補充後,才能確定其處罰範圍;在行政法裏,委任立法是指立法者就行政專業事項或其他事項,授權行政機關訂立相關內容。  委任立法的例子: 刑法第192條: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勞基法第85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 參考資料來源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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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委任立法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