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律關係的客體--物
法律關係的客體--物 定義 指權利與義務所指向之物件 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連結再一起 法律關係必備因素之一 分物、行為 要件 人力所能及之範圍,能供人類生活所需之獨立物 1.需在人力所能及支配之範圍 法律上之物體,需人力能支配 非人力能所支配,不能視為法律上之物 如: 2.需足供人類經濟生活所需要 權利義務客體,需有滿足人類經濟生活之需要 無法滿足人類經濟上之需要,非物 如: 3.須為獨立之物,非物之成分 獨立之物,為非物之成分,能成為獨立權利義務客體 原物解體後,成分能獨立為一體,且能提供人類需要者,為權利義務之客體 如: 4.須為外界之一部,非屬於人身 維護人性尊嚴 為身體的一部分,即為不是物 如: 器官移植→捐贈,非買賣 未分離→維護人性尊嚴→非物 分離毛髮或牙齒,不違背公序良俗,契約有效 分類 民法上分類 1.不動產&動產 不動產 (1)指土地及其定著物 定著物:長期使用目的而不易移除者 土地定著物: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有繼續性存在之物,有獨立使用之價值 例: 1.欲蓋10樓,蓋1樓,是否為不動產? 四周屋頂蓋起來→不動產 1樓為不動產,2樓為成分 2.蓋到2樓,為不動產? 為不動產,1-2樓為一個不動產 (2)不動產之出產物,未分離前,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例: 未收割之田中稻穀 未收割之農作物 動產 不動產以外之物,為動產 如:機車、桌椅 2.主物&從物 主物 有獨立效用,為權利義務客體之物 從物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且與主物同屬一人之物 非主物一部分,非成分,為幫助主物,效用為從屬性,從於主物,同屬一人 要件 (1)需各為獨立之物,且非主物之成分 例 筆→主物、筆蓋→從物 (2)需有主從關係 從物在經濟目的上,常助主物之效用,為其專屬之物 例 鍵盤--電腦 鑰匙--鎖 遙控器--電視 WII手把--WII主機 (3)需同屬一人所有 發揮物之經濟效用 如 電腦&滑鼠分屬兩人→難以使用 (4)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而不認為其為從物者,應依其習慣者 如 買電腦不附螢幕 買馬不附馬鞍 買米不附麻袋 ※從物&成分 成分 主物一部分分離,會使主物缺損、減損、壞掉 從物 主物一部分分離,主物無缺損,只是不好用 無獨立效用 如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所有人將主物出賣時,其處分及於從物,將從物一併交付買受人 如 買手機&充電器 3.原物&孳息 學理上分類 2.可分物&不可分物 1.融通物&不融通物 3.代替物&不代替物 4.特定物&不特定物 5.消費物&不消費物
關鍵字:
不動產、
主物、
供人類生活所需之獨立物、
動產、
從物、
權利與義務所指向之物件、
法律關係的客體--物、
物、
獨立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