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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關係的客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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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係的客體--物  定義 指權利與義務所指向之物件 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連結再一起 法律關係必備因素之一 分物、行為  要件 人力所能及之範圍,能供人類生活所需之獨立物 1.需在人力所能及支配之範圍  法律上之物體,需人力能支配  非人力能所支配,不能視為法律上之物  如: 2.需足供人類經濟生活所需要  權利義務客體,需有滿足人類經濟生活之需要  無法滿足人類經濟上之需要,非物  如: 3.須為獨立之物,非物之成分  獨立之物,為非物之成分,能成為獨立權利義務客體  原物解體後,成分能獨立為一體,且能提供人類需要者,為權利義務之客體  如: 4.須為外界之一部,非屬於人身   維護人性尊嚴  為身體的一部分,即為不是物  如: 器官移植→捐贈,非買賣 未分離→維護人性尊嚴→非物 分離毛髮或牙齒,不違背公序良俗,契約有效  分類 民法上分類  1.不動產&動產 不動產  (1)指土地及其定著物 定著物:長期使用目的而不易移除者 土地定著物: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有繼續性存在之物,有獨立使用之價值 例:    1.欲蓋10樓,蓋1樓,是否為不動產? 四周屋頂蓋起來→不動產 1樓為不動產,2樓為成分  2.蓋到2樓,為不動產? 為不動產,1-2樓為一個不動產  (2)不動產之出產物,未分離前,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例:  未收割之田中稻穀  未收割之農作物 動產  不動產以外之物,為動產 如:機車、桌椅  2.主物&從物 主物  有獨立效用,為權利義務客體之物 從物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且與主物同屬一人之物  非主物一部分,非成分,為幫助主物,效用為從屬性,從於主物,同屬一人  要件 (1)需各為獨立之物,且非主物之成分  例 筆→主物、筆蓋→從物 (2)需有主從關係  從物在經濟目的上,常助主物之效用,為其專屬之物  例 鍵盤--電腦 鑰匙--鎖 遙控器--電視 WII手把--WII主機 (3)需同屬一人所有  發揮物之經濟效用  如 電腦&滑鼠分屬兩人→難以使用 (4)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而不認為其為從物者,應依其習慣者  如 買電腦不附螢幕 買馬不附馬鞍 買米不附麻袋  ※從物&成分 成分  主物一部分分離,會使主物缺損、減損、壞掉 從物  主物一部分分離,主物無缺損,只是不好用  無獨立效用 如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所有人將主物出賣時,其處分及於從物,將從物一併交付買受人  如 買手機&充電器  3.原物&孳息 學理上分類  2.可分物&不可分物  1.融通物&不融通物  3.代替物&不代替物  4.特定物&不特定物  5.消費物&不消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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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動產主物供人類生活所需之獨立物動產從物權利與義務所指向之物件法律關係的客體--物獨立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