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混合制獨立機關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以下說明供參考   1.  獨立機關採合議制,主要為了確保公正獨立的特性,不受政黨或政治的壓迫而影響決定。「混合制」是指設有合議制的委員會或決策機關,同時設有機關首長,重要事項由委員會議決,政策執行則由首長負責。這類機關又稱為「獨立管制委員會」,強調專業超然,並有任期保障、黨派限制等。      →依此說,考試院、公平會、金管會、NCC、中央銀行皆為混合制。組織法規如下:   版本1: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主任委員:吳秀明) 公布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8條 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版本2: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主任委員:吳秀明) 修正日期: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11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綜理會務;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13條 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主任委員:陳裕璋)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法 100.06.29修正全文 18 條,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9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六人至十二人,其中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法務部部長及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獲任命之本會專任委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原任命之任期屆滿前,為當然委員,其餘由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機關首長及具有金融專業相關學識、經驗之人士派(聘)兼之。委員由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除前項專任委員外,均為無給職。 第10條 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主任委員:蘇蘅) 公布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後任命之。 第7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中央銀行法(總裁:彭淮南)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第5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第9條 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均為五年;期滿得續任命之。 第10條 總裁綜理行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行;副總裁輔佐總裁處理行務。 總裁為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總裁缺席時,由代理總裁職務之副總裁代理之。   2.  另一說,混合制(亦稱委員首長制或首長委員並立制)係折衷前兩制之間的體制, 在基本上設有合議制的委員會為決策機構,但又設有首長,其職稱通常為委員長、主任委員或主席等。惟首長職權無法與獨任制者相提並論,運作上重要事項均係由委員會議決首長的職權限於主持會議、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機關日常事項、及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等事項。   →依此說勞委會、退輔會、原能會為混合制。組織法規如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委員制+主任委員:王如玄) 公布日期: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第14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理會務。 第15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遴聘之,聘期二年,為無給職。 第16條 本會委員會議職權如左: 一、關於勞工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行政計畫方案之審議、考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法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或委員提議事項。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委員制+主任委員:蔡春鴻) 修正日期:民國 81 年 11 月 23 日 第9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其中二人得為聘用外,餘由行政院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派兼或聘兼之。 第10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得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退輔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委員制+主任委員:曾金陵) 修正日期:民國 70 年 01 月 26 日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簡任,襄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行政院遴派之。 第4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3.  綜合上述:這麼多學者分類不同是因為我國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雖然制定了,但是其相關委員會的組織法規並未隨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制定而跟著變動,導致每位學者的分類都莫衷一是,另外加上合議制與混合制的界限不清楚則更容易產生此種情形。 通常考試不會考那種模糊不清的機關,因為這樣比較沒爭議。   ※可參考知識家的說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41500667&q=1010042104308&p=%E5%8B%9E%E5%A7%94%E6%9C%83%E6%98%AF%E5%90%88%E8%AD%B0%E5%88%B6%E5%97%8E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中央銀行任期保障公平會公正獨立合議制合議制的委員會專業超然混合制獨立機關獨立管制委員會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