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課予義務訴訟及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關鍵字:
給付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公法上契約發生、
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
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經依訴願程序後、
行政訴訟法、
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
課予義務訴訟及給付訴訟、
請求作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