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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6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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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 641 號   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違憲?   菸 酒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其有關處罰方式之規定,使超 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該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者,一律處每瓶新臺幣二千元之罰鍰,固已考量販售數量而異其處罰程度,惟採取劃一之處罰方式,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 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有關機關應儘速予以修正, 並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一年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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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合理及必要得訂定自治規章以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自治權限未牴觸上開法律及其授權規定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財產權農田水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