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共有之分類及區分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精修 :ⅠⅡⅢⅣⅤⅥⅦ 一、「分別」共有 : (一)「分別共有」之「意義」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而「共享」有「一物」之「所有權」。 (二)「分別共有」之「效力」 : 1.「內部關係」 : (1)「共有物」之「使用收益」。 (2)「外部關係」。 (三)「分別共有」之「分割」 : 1.「分割請求權」。 (1)「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 有二個例外 : Ⅰ.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Ⅱ. 因「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 但是不得逾「5年」,否則「縮短為5年」。 (2) 分割「方法」: Ⅰ.「協議分割」 : 以「契約」為之,「不動產之分割」需依「書面並完成登記」 →始生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 Ⅱ.「裁判分割」 : 以「判決」為之,於「判決確定時」 → 不用「登記」即「取得所有權」,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3)分割之「效力」 : Ⅰ.「單獨所有權」之「取得」。 Ⅱ.「他項權利」不受「分割」之影響 。 Ⅲ.「共有人」互負「瑕疵擔保責任」。 Ⅳ.「原有證書」之「保存」及「使用」。 二、「公同」共有 : (一)「公同共有」之「意義」 : 乃「數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享」有「一物」之「所有權」。 (二)「公同共有」之「成立」 : 1. 基於當事人之「契約」→ 例如,「合夥契約」、「夫妻共同財產契約」。 2.基於「法律之規定」→ 例如,「繼承遺產」。 (三)「公同共有」之「權利義務」 : 1.「原則」 : 應依其「公同關係」所由之「契約」或「法律」定之。 2.「例外」 : 如無「約定」或「規定」→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四)「公同共有」之「分割限制」 : 「共同關係」存續中 → 各「公同共有人」: 「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繼承」例外 )。 (五)「公同共有物」之「消滅」 : 1.「公同關係」之「終止」。 2.「公同共有物」之「讓與」。 三、「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區別」: (一)「發生原因」不同 : 1.「分別共有」→ 其「發生」得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為之。 2.「公同共有」→ 其'「發生」須以「公同關係」為「前提」(非如「分別共有」得「任意」成立。 (二)有無「應有部分」不同 : 1.「分別共有」→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一物。 2.「公同共有」→ 各共有人依「契約」或「法律」成一「公同關係」。即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 (三)「處分」不同 : 1.「分別共有」→ 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公同共有」→ 不生處分「應有部分」之問題。 (四)「權利之行使方式」不同 : 1.「分別共有」→ (1)對於「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共有人得「單獨」為之。 (2)對於「改良行為」則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半數」為之。 2.「公同共有」→ 其「權利之行使」須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五)「分割之限制」不同 : 1.「分別共有」→ 「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 2.「公同共有」→  於「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 (六)「消滅」不同 : 1.「分別共有」→ 因「共有物」之「分割」或「讓與」而「消滅」。 2.「公同共有」→ 除了因「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或「讓與」而「消滅」外,尚得因「公同關係」之「終止」而「消滅」。「 *由以上所述內容,可以知道~ 一、「分別共有」: 類似「土地」以及「資產」→ (一)「可以登記」;(二)「可以分割」;(三)「獨立處理之行為」(「優先購買權」......等等)。 二、「公同共有」: 類似像「成立公司」→ 屬於「合夥」或是「契約行為」(「合夥人」無法「獨立分割」。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公同關係分割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