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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形式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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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形式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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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訴判決: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不受理判決: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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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受理
、
免訴
、
判決確定
、
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
時效已完成
、
曾為不起訴處分
、
曾經大赦
、
犯罪後
、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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