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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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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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