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 A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 7 條 ---> B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國家賠償法第 4 條 ---> C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 5 條 ---> D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關鍵字:
公有公共設施、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回復原狀、
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應以金錢為之、
故意或重大過失、
民法、
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