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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論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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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解釋: 乃不拘泥於法文之字句,而以法秩序之全體精神為基   礎,依一般推理作用,以闡明法律之真義者也。 1.擴張解釋:(擴充解釋)即法律意義,如僅依文字解釋則失之過窄,而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義時,乃擴張法文之意義,以為解釋之謂。如「領土」一詞。 2.限制解釋:(限縮解釋)即法文字義失之過寬而與社會實情不符,不得不縮小其意義,以為解釋者是也。如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之規定,其中「人民」一詞。 3.當然解釋:法文雖無明白規定,但揆諸事理,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者之解釋法也。如「舉輕以明重」禁止攀折花木,「舉重以明輕」如重型車輛可通行之車道,則小型車輛亦可通行。 4.反面解釋:對於法文所規定之事項,推論其相反結果,就其反面而為之解釋謂之。如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從反面解釋則凡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自均不受憲法之保障。 5.歷史解釋:指追溯與蒐集制定法律之經過,從立法資料和歷史材料上闡明法律真義的解釋。也就是說,立法者當實在存廢之爭時,其意欲消弭之利益衝突為何,以及法律條文為何折衷妥協之結果,及將來可適用之情形,都是歷史解釋的內容。   *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二者之共通原則:   (1)解釋之順序,應先之以文理解釋,而後論理解釋。   (2)解釋之結果,如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有衝突時,應以論理解釋為準。   (3)解釋之態度,對於抽象文字應從廣義解釋,蓋法諺有「法律無所區別者,不可加以區別」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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